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为纵深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推动医药企业挂网行为更加规范,注射剂价格更加透明,减少因包装数量、转换比差异形成的不公平价格问题,现就规范注射剂挂网形式通知如下:
一、注射剂以最小制剂单位挂网。
各省医保局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实行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按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等,组合包装按套)挂网。
目前实行最小包装单位挂网的地区,按照最小包装单位挂网价除以包装数量,转换成最小制剂单位的挂网价和医保编码,于2024年8月30日前全部落实到位。切换后平台展示、数据上传、统计分析、监测比价等统一使用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不再按照实际包装重复挂网。
采购单位采购和使用注射剂按照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乘以实际支数计算金额形成订单、收付费用。采购单位对拟采购注射剂实际包装数量有专门需求的,可自行在采购订单中备注。
二、统一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计价规则。
注射剂从最小包装单位计算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统一保留2位小数。其中,单支挂网价不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进位;单支挂网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去尾。各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挂网规则涉省际间价格联动的,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时,可视同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另有约定的,协议期内按照相关约定施行。
三、做好注射剂挂网方式切换前后价格协同。
对于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含量装量的注射剂(以下简称“三同注射剂”),多种最小包装单位在同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挂网的,分别换算相应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原则上以低值为该类注射剂挂网价。
换算结果低值来源为落实有关整改要求,或是价格风险处置结果的,该类注射剂挂网价以低值为准,不得另作调整。换算结果低值和高值分别对应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前后的有效挂网价,且高值不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和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60%的,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接受高值挂网价。
四、防范挂网方式切换的潜在价格风险。
“三同”注射剂切换挂网方式同时产生多个换算结果,当地按规则接受高值挂网价的,应借鉴新冠治疗药价格分类管理的做法,做好价格风险防范工作。新挂网价与换算结果最低值的比值大于1.8倍且小于等于3倍的药品平台信息标识为黄色,比值大于3倍的药品平台信息标识为红色;其中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2元,或不高于本平台同通用名其他厂牌价格的,可不作分类标识;企业主动下调挂网价的,可动态调整分类标识。平台挂网时将黄标药品和红标药品产品信息的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和红色,在采购单位下单时黄标药品弹窗提示采购风险,建议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红标药品弹窗警告采购风险,医院应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五、开展价格风险排查应对。
各省医保局要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持续推动药品价格异常问题监督管理常态化机制化规范化。注射剂挂网方式切换后的一段时期,要重点关注黄标药品、红标药品,以及切换前以短缺药品保供、撤换包装规格、仿制药过评等名义大幅提高挂网价格的品种,采购金额放量快、排名上升速度快、与网络售药平台价差过大的,必要时纳入药品价格风险处置范围,督促企业规范价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应保障。
六、持续提升药品价格数据质量。
“三同”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保留唯一医保编码,不再受理其他形式最小制剂单位的医保编码维护,原有其他形式医保编码自2024年11月1日起全部停用。尚无单支医保编码的,各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督促医药企业积极维护单支医保编码,严格落实“带码采购”。
各省医保局要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以注射剂为切入点,系统做好挂网价格数据校验,实事求是修订因医保编码映射错误、包装数量转换有误等不准确信息,实现平台价格数据信息规范、真实、准确。校验工作既要用好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也要盯牢挂网药品的价格水平、比价关系,从价格认知、业务经验、药学常识等维度查漏补缺,并于9月中旬将校验修订的挂网药品信息、采购交易信息全量归集国家库。
七、强化运用按支计价新方式。
各级医保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在医药价格和招采工作各环节中强化运用按支计价的新方式。除挂网环节“按支计价、按支采购”外,国家和省组织注射剂集中带量采购集采标书、投标报价、中选结果公布、协议量确定、中标结果监测等均按最小制剂单位执行。各省医保局向国家医保局报告注射剂价格招采工作、传输数据信息、对外宣传通报时,统一按最小制剂单位统计相关口径。
八、工作要求。
各省医保局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局意识,压紧区域内药品价格治理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落细专项工作。各地于8月底前完成注射剂挂网形式转换,并完成价格数据校验复核,督促企业调整高价,于9月20日前将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和价格数据修正统计表报送至国家医疗保障局。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